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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谦:您的公司章程个性化了吗?
2011-02-17 19:59:52 来源:戚谦
然而,实践中不少人在设立公司之初,对大部分设立事项都能达成一致意见。通常为图省事,委托公司注册机构代办设立手续。不少投资者和经营者认识不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要么简单拟定一份章程,操作性不强;要么直接使用工商局的范本,却没有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详细、明晰,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相关人责任的依据。本应由公司章程规范明确的事项却没有规定,致使在解决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时,在公司章程中无章可循,甚至使公司陷入僵局。 公司规范运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起草一份完备的、意思表示准确、权利义务清晰、能够保障股东利益、可以作为公司运作依据的公司章程,尤为重要;每个公司都应该设计出一个适用自身需要的个性化公司章程。 从《公司法》规定而言,其赋予章程的自治权限因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使章程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具体如下: 1、完全授权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公司法不作规定。 (1)第十二条 (2)第四十五条 (3)第五十一条 (4)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授权公司章程做出规定,但公司法予以限制。 其立法用语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公司法做出规定,授权公司章程做出具体规定。 (3)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4)对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5)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涉及到的条文包括: (1)第二十五条 (2)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3) (4) (5)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 (7)公司法第56条、第120条对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9)第109条对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零一条 (1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5、公司法做出规定,但允许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规定的适用。 (1)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 (4)公司法第50条、第114条对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5)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涉及本条的章程范本: (2)全体股东约定,股东A和股东B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C和股东D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C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D分取红利的比例为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无论是参与公司原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后因认购或受让股权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约束力,须遵守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依据章程对其提出诉讼。同样,若公司侵犯股东权利,股东可依照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另外,若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总之,公司法的规定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制定公司章程成为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制定公司章程除遵循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外,要根据不同公司的特殊情况考虑周全,对相关事项做出符合本公司的个性化章程,合理调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 您的公司章程做到个性化了吗? 作者:戚谦
它适用于完全属于公司自治的事项,其一般的法律规范用语是“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条文包括:
一般的立法规范用语是“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主要包括:
4、公司法做出规定,但允许公司章程补充规定。
公司章程的补充性规定不能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其用语是“除本法有规定的,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职权”。
(10)公司法第101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的规定
其常用的表述方式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的此类规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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